案号:(2019)粤20民终1378号
案由:劳动合同纠纷
审理法院: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案情简介:中山市A公司员工L某,于2015年进入A公司工作,岗位为“装配部员工”。 2017年4月起,L某以A公司生产主管变动其工作岗位为由,不配合公司工作安排,并且与公司行政人员发生争执以致晕倒住院医治。后L某以A公司擅自对其进行调岗为由,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,并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。
杜律师代理A公司,通过查看A公司的劳动合同、工资条、请假单、考勤表等证据资料,整理出了A公司不存在擅自解除与L某的劳动合同关系、不存在欠付L某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答辩理由。
此案经过仲裁、一审、二审,都支持了A公司的答辩理由,A公司对此案的判决结果相当满意。